行业政策
 案例分析
2019年度典型案例之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履行熏蒸检疫的合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履行熏蒸检疫的合同义务应遵守我国及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

——陈辉、张鹏诉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国际货运代理 熏蒸 检疫 委托事务 责任范围

裁判要点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熏蒸、检疫的委托后,应及时了解我国及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检疫法规及政策,对受托货物及包装的熏蒸、检疫行为应实现货物在目的地通过检疫检验的合同目的。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违反合同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及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补救措施综合认定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货物损失、与货物运输相关的损失、与货物相关的预期利益损失及与诉讼相关的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案例索引

一审:大连海事法院(2019)辽72民初700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初,陈辉就涉案货物从中国上海运输至加拿大蒙特利尔的货运代理费用向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询价。陈辉接受报价后向锦程公司发送了托运物品明细。锦程公司与陈辉确认涉案货物包含需要熏蒸的实木货物,同时将其公司上海收货地址告知陈辉。之后陈辉向锦程公司支付了熏蒸费、商检费合计人民币3000元,海运费、报关费、短驳费、码头费合计人民币34450元。锦程公司陆续完成货物的集港、装箱、订舱事宜。11月27日,涉案货物装船,承运人签发提单,记载收货人及通知人均为Z3精品咖啡有限公、装货港上海、卸货港加拿大温哥华、交货地蒙特利尔等。陈辉儿子张鹏负责货物在蒙特利尔的清关工作。11月30日,锦程公司向陈辉发送涉案货物熏蒸/消毒证书。后经本院与上海海关核实,该证书所涉货物并非本案货物。12月23日,货物到达温哥华。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对货物进行了查验,其以货物木质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缺少必要的IPPC标识为由,拒绝货物入境。经陈辉多次与锦程公司沟通,锦程公司确认先将货物退运回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以锦程公司香港分公司作为货物退运的收货人。

2019年1月15日,张鹏代陈辉支付了货物在加拿大的检验费用及从加拿大退运回香港的费用合计11235.43加元。2月19日,装载涉案货物的船舶从温哥华起运。3月12日,船舶抵达香港。3月28日,锦程公司函告陈辉:务必于次日前确认回运资料并支付仓储费用7800港币,否则仓库将对货物进行销毁处理,由陈辉承担弃货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同日,陈辉回复锦程公司:锦程公司反复要求其在多处空白的委托单等资料上签字不合理,锦程公司未向其出示完整、规范的文本,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及风险都与陈辉无关。之后,货物在香港被销毁。结合陈辉向锦程公司发送的托运产品清单及其购买物品的淘宝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85249.1元。陈辉、张鹏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交通费人民币6706.7元、住宿费人民币3396元、公证费人民币7080元、翻译费人民币3593.5元、快递费人民币71元。

陈辉、张鹏以锦程公司提供了虚假的熏蒸/消毒证书、未办理符合海关要求的检疫文件、未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等为由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合同;判令锦程公司向其返还上海至蒙特利尔运费人民币34450元、熏蒸费及商检费合计人民币3000元、温哥华至香港垫付费用人民币57237.77元,赔偿其货物损失人民币91360.74元、货物延迟改装修费用及营业收入损失(包括取暖、房租等费用)人民币302869.28元,给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差旅费人民币10105元、翻译费人民币3593.5元、公证费人民币7080元、打印费人民币825元、快递费人民币71元。

锦程公司辩称,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合同情形;陈辉、张鹏及其在目的地的清关公司在货物起运前,未及时向锦程公司告知目的地的清关要求,致使货物未能顺利清关;陈辉未向锦程公司告知货物的用途、咖啡店开业时间等,锦程公司在缔约时无法合理预见到咖啡店营业损失;货物退运回香港后,陈辉不配合回运,致使货物最终被香港仓库销毁。锦程公司对损失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对诉请的各项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判决:锦程公司向陈辉给付熏蒸费、商检费、海运费、报关费、短驳费、码头费合计人民币37450元,陈辉在加拿大垫付的费用人民币57237.77元,货物损失人民币85249.1元,翻译费人民币3593.5元,公证费人民币7080元,快递费人民币71元,差旅费人民币10102.7元,律师费人民币25000元;驳回陈辉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张鹏对锦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大连海事法院认为,锦程公司接受陈辉的委托,代其处理涉案货物与海上运输有关的集港、装箱、熏蒸、检疫、订舱、报关、报检等事务,陈辉与锦程公司之间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陈辉未证明锦程公司在协商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本院对陈辉主张撤销合同不予支持。张鹏非涉案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的相对人,本院对其向锦程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不予支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锦程公司是否违反熏蒸、检疫合同义务,及其责任范围。

关于锦程公司是否违反熏蒸、检疫合同义务,涉案货物虽由张鹏负责蒙特利尔的清关工作,但锦程公司作为多年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专业货运代理公司,理应清楚并了解我国及货物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相关检疫法规及政策,使货物及包装的熏蒸、检疫行为达到我国及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标准,从而保证货物在目的地通过检疫检验,实现报关、报检符合相关规定的合同目的。我国海关总署2018年4月28日修订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锦程公司未证明其为涉案货物办理了合法有效的熏蒸/消毒证书,亦未证明涉案货物的木质包装上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专用标识。锦程公司未完成涉案货物及包装的熏蒸检疫合同义务,致使货物在加拿大被查验时,因木质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缺少必要的IPPC标识,被拒绝入境,陈辉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锦程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锦程公司的责任范围,1.与货物检疫、运输相关的损失,依照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因锦程公司违约,货物未能在加拿大入境,锦程公司应承担货物从上海运输至加拿大期间产生的熏蒸费、商检费、海运费、报关费、短驳费、码头费。货物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拒绝入境后,锦程公司应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妥善解决货物的后续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货物在加拿大的检查费用及退运回香港的费用;2.货物损失,货物退运回香港后,锦程公司将货物仓储在香港某仓库。陈辉回复锦程公司的意见中没有“弃货”的明确意思表示,且货物在香港产生的仓储费用远低于货物价值,锦程公司未对货物进行妥善照料和管理,致使货物最终被销毁,锦程公司对货损应承担赔偿责任;3.改装修费用及营业收入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陈辉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告知锦程公司涉案货物必须抵达蒙特利尔的时间、未及时到达可能产生的后果,因该损失非其本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且该项损失已超出锦程公司可预见的损失范围,本院对该项损失不予支持;4.与诉讼相关的损失,本案当事人虽未对因诉讼支出费用的承担主体进行约定,但综合考虑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锦程公司的过错程度、陈辉实际支出费用情况,本院依法对差旅费、翻译费、公证费、快递费予以支持,对陈辉的律师费予以支持,对打印费不予支持。

案例注释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熏蒸、检疫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了列举性规定,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个案中应承担何种合同义务及责任,取决于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口头或者书面约定。本案中,锦程公司在得知陈辉运往加拿大的货物中包含木制品后,向陈辉收取了熏蒸、检疫费用,应视为锦程公司接受陈辉的委托代其办理货物的熏蒸、检疫事务。陈辉基于锦程公司的专业性,委托其代为办理货物熏蒸、检疫,其目的是使货物在目的地能通过检疫检验。虽然由陈辉的儿子张鹏负责货物在目的地蒙特利尔的清关工作,但不能因此免除锦程公司在装货地履行符合合同目的的熏蒸、检疫义务。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我国于2005年3月1日实施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18年4月28日修订)。锦程公司对涉案货物及木质包装的熏蒸、检疫行为应达到该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进一步规定了货运代理企业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由货运代理企业对其行为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锦程公司未证明其为涉案货物办理了合法有效的熏蒸/消毒证书,亦未证明涉案货物的木质包装上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专用标识。因锦程公司未能证明其对涉案货物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拒绝入境不存在过错,锦程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违约的责任范围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违反货运代理合同的约定,其承担的责任范围一般包括:1.与货物运输相关的费用,比如运费、报关报检费、熏蒸费等;2.货物损失;3.与货物有关的预期利益,如货物使用价值、增值利益等;4.与诉讼有关的费用,比如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个案中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取决于其违约程度及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补救措施。锦程公司未完成货物熏蒸、检疫的合同义务,货物在加拿大被拒绝入境后,锦程公司采取将货物退运回香港,在香港对货物进行熏蒸、检疫,再将货物运输至加拿大的补救措施。但货物仓储在香港仓库期间,锦程公司未尽妥善照料义务,致使货物被销毁,陈辉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本违约)。

鉴于锦程公司违约的主观过错及其未能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法院依法对陈辉的各项损失进行了裁判。对裁判规则做以下说明:1.货运代理企业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与货物运输相关的费用损失;2.报关单记载的货物价值未经委托人确认的,不能作为认定货损数额的依据。应结合委托货物明细、购买凭证、付款凭证等对货物损失进行认定,委托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3.货运代理企业赔偿与货物相关的预期利益损失范围,以其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4.与诉讼相关的损失的承担主体以从约定为原则,个案需综合考量案件类型及其复杂程度、违约方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对损失承担主体及损失范围进行合理认定。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常以其不负责目的地清关事务作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本案从委托事务的合同目的出发,界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合同义务,并对其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裁判标准予以认定与释明,对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撰写人:海事庭法官 董世华
来源:大连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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